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

石家庄腾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109民初857号 原告:石家庄腾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营镇南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腾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宇市政公司)与被告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三德利公司)、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三德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腾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腾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中农博远涂装”保证金1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中农博远2017年油漆施工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使用甲方生产的油漆为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2017年度油漆施工业务提供实际油漆施工。同时该第二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金壹拾万元整,合同期满后返还原告。”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18年,被告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开始替代被告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农博远提供油漆,与原告形成实际的施工合同关系。2018年10月15日,中农博远公司支付了被告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的全部施工费用,被告将本属于原告的10万元直接扣划,2019年2月22日,被告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为原告开具了收到10万元的收款收据。现原、被告与中农博远的合同均已经履行完毕,二被告均不履行完毕,二被告均不向原告返还10万元押金。经原告查询,被告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系被告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人公司,二被告之间财务并未独立,故二被告对于原告均应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共同辩称,我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收取原告1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属实,原告尚欠我公司220桶油漆,价值74035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山东三得利公司签订《中农博远2017年油漆施工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甲方(山东三得利公司)承包的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2017年油漆施工业务转包给乙方(腾宇市政公司),同时该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金壹拾万元整,合同期满后返还原告。”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19年2月22日,被告漳州三德利公司为原告开具了收到押金10万元的收款收据。现原、被告与中农博远的合同均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要返还押金未果。另查明,被告漳州三德利公司系被告山东三德利公司设立的一人公司,二被告之间财务混同,各自并未独立。以上事实有《中农博远2017年油漆施工补充协议》一份、一系列三德利送货单、库存表一份、录音材料一份、收款收据一份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腾宇市政公司和被告山东三德利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的合同义务,交纳了合同保证金100000元,被告山东三德利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被告山东三德利公司返还其交纳的合同保证金100000元,于法于据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漳州三德利公司并无义务返还原告合同保证金1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漳州三德利公司共同承担返还合同保证金100000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被告共同辩称的原告尚欠其220桶油漆,价值74035元。与本案诉争的合同保证金的返还事项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二被告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石家庄腾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保证金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