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

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临沂常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7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5138458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常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沐县青云镇新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4784237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与临沂常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闽0627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临沂常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归还欠款人民币160238.8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临沂常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临沂常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其土地、银行存款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申请执行人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闽0627执5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