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民初4231-1号
原告: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绍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峰、金明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龙,董事长。
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我院于2019年11月30日收到了原告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邮寄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7元,减半收取计5543.5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9813.5元,由原告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丽珍
人民陪审员 孟素然
人民陪审员 赵立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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