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857号之一
申请人:石家庄腾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营镇南营村村北20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红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芳,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绍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绍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石家庄腾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腾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名下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并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名下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
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石家庄腾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祝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梁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