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50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罗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珠海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民终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仕**公司存在多次拖欠、*****工资、未按***的真实工资购买社会保险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向董事长反映问题是合情合理的。根据仕**公司一审所提交的监控录像明显可以看出,2019年5月29日,***只是安静地在走廊等董事长,仕**公司提交的《出警经过》中描述***不顾劝阻多次向冲入会场,与事实不符。(二)2014年1月生效的《员工手册》并未向劳动者公示,也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员工手册》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况且,接待宾客不属于“生产”行为,不适用“扰乱正常生产秩序”,《员工手册》中关于处罚员工的条款应当适用限缩解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有误。***因工致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立案再审。
仕**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仕**公司解除其与***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仕**公司提供的由珠海市公安局南屏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反映,2019年5月29日下午,在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陪同有关单位调研时,***不顾劝阻多次想冲入会场。***上述行为给仕**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仕**公司据此与***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构成违法。***主张其仅站在会场门口、其行为不属于扰乱正常生产秩序及仕**公司多次拖欠、**其工资、未按其真实工资缴交社会保险费,均缺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