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仕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10878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14731585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5763120075。 法定代表人:***。 关于珠海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9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珠海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