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垫法民初字第02714号
原告重庆万利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渝巫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425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东方东路18号。
本院在审理重庆万利康制药有限公司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350元,依法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重庆万利康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