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85民催21号
申请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石化区东方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L。
法定代表人:蔡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园辰,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分别为00100061/25385628、00100061/25385629,票面金额依次为100000元、80091元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以凤
审判员 陈卫平
审判员 顾介彬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