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08民初1391号
原告:徐州美驰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珠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衡钢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钢管厂生活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原告徐州美驰车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衡钢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徐州美驰车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美驰车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美驰车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徐州美驰车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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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