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胜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垦利金路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垦执字第58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垦利金路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垦利金路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的应收账款5324550.91元。现因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的应收账款5101642.48元,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的应收账款222908.43元的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保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金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