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垦执字第58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垦利金路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垦利金路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垦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有应收账款5324550.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的应收账款465227.3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保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金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