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胜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牛通工贸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2财保35号
申请人:东营市牛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502200010105。
法定代表人:赵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通河路驻垦利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007172。
法定代表人:陶骥,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市牛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同年3月15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牛通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市牛通工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鹏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