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卢龙县刘田各庄镇大王翟坨村村民委员会与卢龙县中城酒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卢民初字第953号
原告卢龙县刘田各庄镇大王翟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彬彬,村主任。
被告卢龙县中城酒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被告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原告卢龙县刘田各庄镇大王翟坨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卢龙县中城酒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龙县刘田各庄镇大王翟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殿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