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2民初461号
原告尚庆风,无职业。
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19号。
负责人李鹤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杨,该公司职工。
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2号三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金钟仁。
委托代理人张露露,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昌黎县城关昌抚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小波,总经理。
被告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长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仲维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风诉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庆风负担。
审判员 颜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谷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