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02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旃航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嵩山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A座7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84101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苏州华旃航天电器有限公司与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734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