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恩成制药有限公司

厦门恩成制药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厦执行字第22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恩成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余芳、吴丹颖,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德众万全药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厦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德众万全药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德众万全药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62065.6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启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