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恩成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4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厦执行字第225-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恩成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余芳、吴丹颖,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德众万全药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恩成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德众万全药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防止审限过分延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厦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纪珠英
审 判 员 郭启鹏
代理审判员 黄建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