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6民初15837号
原告:苏州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适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
原告苏州兆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适某(苏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兆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兆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兆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9元,由原告苏州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