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富和科技有限公司

岳阳县生态工业园与岳阳富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621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生态工业园,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天鹅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岳阳富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荣新路(岳阳县生态工业园**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生态工业园与被执行人岳阳富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依法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岳阳富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岳阳县生态工业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款73.78万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富和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湘0621执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