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91民初9352号之一
原告:***,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东青丘街28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被告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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