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

9352某某与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91民初9352号之一 原告:***,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东青丘街28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被告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