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24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东青丘街***号。
法定代表人:ANDREASCAPRANO,董事长。
委托搭理人:刘维鹤,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搭理人:李昀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开发区运河大道**号。
本院在执行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与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香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香河县运河大道东侧规划S3路北侧(权证号E1××84)、香河县运河大道东侧规划S3路北侧[权证号香国用(2013)字第00046号]、香河县运河大道东侧规划W4路西侧[权证号香国用(2014)字第00180号]、[权证号冀(2017)香河县不动产权第0001788号],并对上述国有土地已轮候查封;通过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香河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均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产。2019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邮寄了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4执66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告知其被执行人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财产查询情况;告知其已对被执行人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亦未提出异议,故视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君
审判员 陈 敬
审判员 周树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