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91民初9352号之一
原告:邵国萍,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佩霞,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祎,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ANDREASCAPRANO。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晔,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邵国萍诉被告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邵国萍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国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国萍撤回对被告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邵国萍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雄
人民陪审员 陈学珠
人民陪审员 贾继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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