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1327号之一
原告:厦门科际精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后祥南路89号1#厂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22358P。
法定代表人:张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安,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萍,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6283354Q。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董事长。
原告厦门科际精密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厦门科际精密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科际精密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科际精密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科际精密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基周
二0二〇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 杨露豪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