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5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3民终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1月7日起被调整到综合部从事牵引驾驶员工作,采用的是两班轮换制度,每天工作时间12小时。1.***出示的《关于***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的通报》中可以证实***下班时间为21:00时,因***2021年3月13日、26日19:30离开,按早退超过一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被通报并被处以罚款;2.***出示的出车登记表两张可以证实每天工作时间是两班制,从早上9点到晚上9点,***每天加班四个小时,日常加班费总计应为184,827.58元,而且恒联公司在二审庭审期间亦认可***上班系两班倒,每天上班12个小时的事实。综上***每天上班时间为12个小时,远远超过了双方合同约定8个小时工作制,恒联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向我支付加班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认为其自2018年2月1日起每日工作时长达12小时,超过8小时时长的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费184,827.58元。经审查,***于2018年1月调岗至牵引车驾驶员,该岗位的工作内容为将废水从厂区拉运至固定处理点,基于工作性质的需要实行两班倒工作制,但实际工作时间不足以认定达到12小时,且恒联公司向***支付岗位工资,故对***超出8小时工作之外的工作不应认定为加班。一、二审法院未予以支持***主张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孜巴尔姑·阿不拉 审判员 **比亚·*** 审判员 陈   露   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生巴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