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5579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米东区。
被告: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更聪,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江小平职务,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牛  文  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