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907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玲,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矿区。
法定代表人:陈更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荣,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准噶尔大道2号日月新商城9栋15号。
负责人:江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泓彬,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剑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