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财保102号
申请人: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矿区。
法定代表人:陈更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荣,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19号。
负责人:马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账号×××)内的存款额度20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吉木萨尔县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账号×××)内的存款额度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霍 玉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卡未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