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7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谷城宏泰气体有限公司,湖北省谷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诉谷城宏泰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钢铁重工集团冶金重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66,503.85元及利息16,995.12元(按月息1%,自2016年4月27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9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7年2月12日起计算到2017年10月16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4,487.13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4,817元,执行费8,750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谷城宏泰气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1,553.1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