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7执恢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氧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武钢20号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水华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杨寨镇冶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武汉钢铁集团氧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水华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氧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水华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氧气有限责任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氧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107执恢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