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7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武钢20号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本院在执行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本院(2018)鄂0107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赔偿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38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