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执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开来*九洲国际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05435.30元。
1.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等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名下在大冶市,已采取查封措施,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281执2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