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7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武钢20号门)。
法定代表人:陈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开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何秋平,男,1967年7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本院在执行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秋平应当履行本院(2018)鄂0107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赔偿武汉钢铁集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38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秋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武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