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进、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民终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进,男,汉族,1989年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原审被告:刘小娟,女,汉族,1989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原审第三人: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龙山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进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娟、原审第三人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3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向**进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进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进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