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执7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龙山二路西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918290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门市湘峰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龙溪工业区2号内4号之五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门市湘峰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1,105,720.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所在的江门市龙溪村委会进行调查,但未找到被执行人。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江门市湘峰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有江铃牌汽车(车牌号:粤J×××××)、五菱牌汽车(车牌号:粤J×××××)、江铃牌汽车(车牌号:粤J×××××)、雷克萨斯牌汽车(车牌号:粤J×××××),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备注: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门市湘峰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市湘峰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温 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裁判文书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