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民初703号
原告:东莞***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2G。
法定代表人:**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计433元(原告东莞***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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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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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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