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中山市广威超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3民初660号 原告:中山市广威超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广威超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广威超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广威超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