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才与某某、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3民初2211号之一
原告:*祖才,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广西永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918290XY,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龙山二路**。
法定代表人:文辉。
被告: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4605XE,,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工业西路龙胜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祖才诉被告***、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祖才自愿撤回对被告***、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祖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唐祖才负担。
审判长杨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