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3民初2234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龙山二路西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918290XY。
法定代表人:文辉。
被告: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工业西路龙胜大厦4楼4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4605X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伯石诉被告***、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原告***已预交1,858元,退还9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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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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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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