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3民初15380号
原告:重庆三鹰联合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化龙东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394109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0235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鹰联合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鹰联合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鹰联合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鹰联合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35元,由原告重庆三鹰联合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於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