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雍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6执5953-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02357B。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雍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2772748XU。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执行人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雍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渝0116民初11060号民事调解书原告重庆银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已被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因被执行人重庆雍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053.65元、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120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雍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雍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雍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12月5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3年12月5日,被执行人重庆雍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2053.65元、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120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595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