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瓦房店市某某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1625号原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瓦房店市某某机械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重庆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瓦房店市某某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