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6834号
原告:天津市泽尔数控机床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8106917A),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
法定代表人:刘德永,该公司董事长。
天津市泽尔数控机床成套有限公司与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泽尔数控机床成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泽尔数控机床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1元、保全费1106元,合计2427元,由原告天津市泽尔数控机床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宝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