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阳彩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22378号
原告:重庆阳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219846981。
法定代表人:杨定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02357B。
法定代表人:张明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阳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重庆阳彩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阳彩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阳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701元(重庆阳彩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1403元),由重庆阳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伟道
法官助理 唐新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