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思兴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254085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新三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中泰集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6757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新三丰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执587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新三丰石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解除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