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民初11234号
原告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思兴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46元,减半收取6473元,由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