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终4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危房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思兴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南安市南辉岗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贵州永洲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南安市南辉岗石有限公司、贵州永洲石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6元减半收取6473元,由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红
审判员 柳 凡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