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83执6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思兴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7692540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润翔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菊江村,组织机构代码:66282534-3。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泉州润翔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泉州润翔石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9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元、执行费人民币559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不足以缴纳本案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泉州润翔石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闽C×××××的汽车一部,因没有该车行踪线索,暂无法实施扣押、拍卖,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2018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泉州润翔石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泉州润翔石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于2019年6月24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将上述执行措施、结果告知。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72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