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恢1529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思兴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254085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新三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中泰集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6757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新三丰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暂不能处置,又查无其他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