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2民初10060号之一
原告:合肥坤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付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贺中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合肥坤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坤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遂于2017年12月12日依法要求安徽省苏州市烟草专卖局暂停支付未付款项23万元,并查封了担保人付宏兵名下房产一套。现案件已经调解结案,合肥坤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担保房产的解封。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支付合肥坤鸿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故合肥坤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担保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付宏兵名下房屋的查封。
审 判 长 张慧霞
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
人民陪审员 张泰轩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