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智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润建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5民初745号 起诉人:润建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光谱西路3号研发厂房306、308、310、312、316。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起诉人润建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10500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被告与原告签署《内部合伙人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承包公司电力工程业务,承包期限为一年(自2021.1.1至2022.12.31),依据协议书约定,被告在合同约定区域内享有独立自处经营的权力,承包期内被告需向原告固定上缴税前利润50万元,并向原告承担综合管理服务费。同时原告给予被告资金支持50万元人民币,并签署了相应《借款协议》,该借款以投资的形式直接投入至被告团队日常经营中。2022年1月15日,因***本人承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其所承包项目亏损,无法依据《承包协议书》约定向公司承担综合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及归还原告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项目亏损补偿协议》,确认***需于2022年1月15日起一个月内(截至日期2022.2.15)将合计人民币105万元支付予原告作为弥补其经营不善对公司造成的相应亏损归还借款。2022年2月15日,因***本人未按期将补偿款汇至公司账户且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均无法联系其本人,导致《项目亏损补偿协议》无法实现,被告至今未对原告清偿任何债务,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住所地为广州市黄埔区光谱西路3号研发厂房306、308、310、312、316,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市金***7栋1301房,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诉状等材料显示该纠纷与我院管辖区域并无直接联系,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润建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